您身边的维修资金:交存篇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13 1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应当在办理不动产交易、合同备案手续等业务前,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对新销售的商品房,房屋购买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2.对已销售的商品房,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或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或补交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存在房屋转让情形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业务前完成续交。
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
(二)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
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二)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时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7层以下)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7层以上〈含〉)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交存主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相应的专户管理银行营业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人交存的,申请人可到房屋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房管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也可通过东莞市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通过文章末尾二维码进入)的“自助交款、退款”栏目,搜索房屋地址自行打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二)开发商交存的,申请人可登录东莞市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批量交款”业务,申请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一)搜索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进入东莞市维修资金公众服务平台首页(或通过文章末尾二维码进入),通过“快捷服务”菜单中“维修资金查询”,输入房屋地址即可查询房屋维修资金交存详情。
(二)关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点击“业主投票”,进入“个人中心”,按提示进行实名认证,绑定房屋信息后便可查询维修资金详情。
(一)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转移同时过户,房屋分户账的账户信息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变更;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维修资金证明;原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已交存的维修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交存标准,且买卖双方在物业转让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但已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新业主负责交存;未办结过户手续的,由原业主负责交存。
因此,原业主已交存足额的维修资金会随着房屋的权属转移而转移,无需重新交存。
依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扫码即可进入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公众服务平台,或直接进入网址:https://zjj.dg.gov.cn/DGSWXZJ_Public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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